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界定的范围,出现以下情况时,出租方有权解除
租赁合同并不视为构成违约行为:
首先是
承租人未能按照事先商定好的方式或是没有考虑到租赁物体特性而进行不当使用,从而导致租赁物体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其次,如果未经
出租人许可,承租人私自出租给他人,这种情况下出租方也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最后是当承租人由于没有正当理由而没有及时交付租金或延迟、
逾期交付租金,同样会触犯
居间合同,进而导致租赁关系解除。
在下列现象中,
承租方方面解除租赁合同亦不满为
违反合同:
首要的条件就是租赁物已经被司法机关或者
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其次租赁物的所有权存在争议,无法确定其归属和价值;
最后如果租赁物品与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使用条件的
强制性规定相违背,也会导致租赁合同自动取消。
此外,租赁事物若对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即便发生这一切时承租人已经明确知晓租赁物质质存在问题,仍可视为非承租方责任,从而解除租赁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失。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
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