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其应尽的还款义务或出现了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
抵押权得以行使的情况下,作为
抵押权人的您有权与
抵押人协商,对于该
抵押物进行合理估值并达成一份协议,再将该
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用于偿还抵押借款。
此外,还可考虑通过拍卖、变卖这部分抵押财产获得的资金款来实施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
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
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