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
医疗损害案件中的患者知情权请求条款如下:
患者有权利了解自身病情以及拟定的医治策略,当涉及到必须进行手术、特异性检查或者特殊治疗之事宜时,医护人员应当尽速向患者详尽解释相关医疗风险、替代性治疗方案等重要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
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