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家长不得仅因子女更
改姓氏这一因素而拒绝支付子女人身
抚养费用。
即使
父母离婚之后,其依然享有对孩子进行
抚养关爱、照料教育以及给予适当保护的法定
权利和义务。
若父或母中的任何一方因为子女更改了姓氏便拒付抚养费用,那么在此情况之下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一方有权就此事项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方履行抚养费用的支付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