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
信用卡诈骗罪行进行认定,其依据如下:
1、该
犯罪首先危害到的是
信用卡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的权威性及信用卡用户的合法权益;
2、其次,其客观方面主要体现为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或掩盖真相的方式,滥用以信用卡为媒介进行的
欺诈行为,使得公私财产遭受了侵害;
3、该类罪行的实施者没有特定的群体限制,任何自然人都可能会成为该犯罪的嫌疑人;
4、最后,在主观方面,犯罪分子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属于直接故意,同时,他们必须要有
非法侵占公私财产的意图,否则就无法构成此罪状。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况进行
信用卡欺诈行为且
数额较大的,将被判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以2万元至20万元的
罚金;
若数额大于巨大或涉及其他严重
犯罪情节的,将面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5万元至50万元的罚金;
如果
数额特别巨大或涉及更为严重的犯罪情节,将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处以5万元至50万元的罚金或
没收财产:
(1)实际使用
伪造信用卡;
(2)实际使用过期无效的信用卡;
(3)冒充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