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规定,
工资无疑是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婚姻中的夫妻双方都享有对这部分财产的平等处置权。
换言之,无论是工作所获得的薪水,还是从事商业活动所得利润,皆构成夫妻双方的共享财富,这其中都蕴含着丈夫或妻子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去处理这些财务事宜。
倘若丈夫或妻子任意阻碍对方行使该项权益,那无疑是违反了法律的约束,不仅缺失了作为夫妻之间应当奉行的互相扶持、照顾的基本责任义务,在法理层次上来看,也是构成了侵犯另一方经济权益的
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