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明确规定,遗产的
继承事宜遵循以下顺序:
首先是
第一顺位继承人:
即为配偶、子女及其父母;
其次为
第二顺位继承人:
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当继承发生后,依照上述顺序依次进行
遗产分配;
若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皆无情况下,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进行遗产分配;
倘若某个顺位继承人未有符合资格获得遗产,那么该顺位继承人则应自动排除在外。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同一顺位内的继承人所能获取的遗产数额应当基本平均。
对于那些生活经济上出现严重困难且在劳动能力方面有所缺失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性分配。
然而,对于那些既有
抚养能力又有抚养条件但却未能履行抚养责任的继承人来说,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应该丧失参与分配或减少分配遗产的权利。
最后,如果所有继承人能够达成一致共识的话,那么他们也有权利制定一个非平均分配的方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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