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罪责,则可判定为无罪。
此罪行实质上是助力犯,要使其成为
犯罪需先确定被协助者的行为亦构成犯罪;
如若不能判断被协助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然该罪责就不能成立了。
在决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罪名为否,需要考量
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他们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正在协助他人进行犯罪活动,不可推定或可能知道;
需要明白的事项必须是相对具体且确实充裕的情节。
不然,即便事前确有协助的可能性,倘若未能持续实施协助行为,也是事实不清,缺乏足够
证据,并不符合正式的
起诉要求。
因此,同样不得宣布其罪名成立。
至于那些从事制造和销售相关软件的行为人,如果其所生产、销售的软件身份不明,就不能确定其与其他犯罪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那也就不能符合起诉要求,更不能确认其犯下了犯罪。
对于这样的行为人,我们应综合考虑他们的主观认知,借助其他证据、
证人证词以及他们的工作经验、职位以及职责来做出全面的分析和判断。
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现缺乏充足证据支持的地方,那么这就符合了
证据不足的情况,同样不能予其定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