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并不可以这样理解,
彩礼乃是男女双方缔
结婚姻之前,男方所
赠予给女方的个人财物。
男方之所以会选择在婚姻缔结前赠予财物给女方,这是基于女方承诺愿意步入婚姻殿堂的前提条件下做出的决定。
然而,若女方在收取彩礼之后反悔拒绝出嫁,则实属女方违背了最初的约定。
在此情况下,男方完全有权力索回所送出的财物。
但是,倘若彼时尚未解除婚约,且男方在婚前赠送的财物皆已成为女方处女之身时所拥有的
婚前个人财产,那么在
协议离婚之时便无法将其视为必需双方平均分割的
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