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并不具备清偿
债务的效力。
对于那些因为
拖欠债务而被判罚罪行的
当事人来说,尽管他们已经结束了监狱生涯,但是他们依然需要全额偿还之前产生的债务。
罪责和将债务付诸清偿之间的关系,虽然都是源于同一件事情——债务问题,但两者本质上分别属于
刑事法和
民法两项不同的法律体系范畴。
刑事责任是对个人
违法犯罪行为所进行的惩罚措施,而
民事责任则强调违约者应当履行其在债务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两者之间互不干扰。
因此,即使服完刑期出狱之后,已具备偿还能力的
借款人还需继续履行其应负的债务。
债务,作为“债权”的反义词,它代表着在债的
法律关系中,借款人为实现一项特定的交易行为或者避免某种特定活动所承担的法定责任。
例如,在常见的商品
销售合同中,卖方需要承担向买方交付合同约定物品的义务,这便是典型的“为一定行为”的债务表达形式。《
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
被害人遭受
经济损失的,对
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
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