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寻求
离婚过程中遭到配偶方抵触时,
当事人完全有权选择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离婚起诉,并向法庭提供相关
证据材料以示夫妻之间的情感关系已经严重破损,毫无修复可能。
在此情况下,若经由法院认定夫妇间的确存在不可逆转、无法调和的情感裂痕,即使配偶方拒绝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然有权批准双方
解除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