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用人单位得以以与工会及
劳动者进行商议为基础,适当延长员工工作时数,但这种做法通常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如确需特殊考虑
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以
保证劳动者身心健康为前提,延长工作时间至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然而得注意的是,每个月总计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以下几种情况,可对上述时间规定作出例外处理:
(1)当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紧急事件威胁到劳动者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需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2)生产设备及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出现故障而可能影响生产流程和公众利益,要求必须尽快修复;
(3)法律、
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其他特殊情形。
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守相关
劳动法律
法规,不得随意任意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若决定安排员工
加班,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
加班工资。
具体来说,如果劳动者被安排加班且无法安排补休的话,应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150%作为酬劳;
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则需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作为酬劳;
倘若在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作为酬劳。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如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在与工会及劳动者协商之后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但原则上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尚需在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至3小时,但每个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