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事故违法行为的复议操作及规定的流程如下所示:
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之日起的第三个自然日起,
当事人应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文件;
自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复核申请之日算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对受理与否做出回应;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对申请之事项展开全面审查,并做出相应的复核结论;
如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严格审查后发现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中存在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责任划分失公或调查与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将依法作出复核结论,并指令原办案单位重新开展调查与认定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
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