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在1982年《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之前建成的房屋及宅基地事项,无论其数量为多少,亦或者其面积是否超出规范要求,只要其后未曾进行任何扩建行为,则均可按照实际使用的面积进行明确的权属认证并颁发相应证书。
然而,自1982年该条例生效之后,一直到1999年新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之前所兴建的宅基地房屋,超过相关规定限制的部分应当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中的具体
法规予以妥善处置之后,才能够依法获得权属确信。
而若在1999年新建的宅基地及其房屋,若其未能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或存在超出标准面积的情况,那么此类土地便无法进
行权属的确信,直至问题得到解决并满足上述条件之后方可进行权属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