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的
盗窃行为尚未达到
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那么其将受到相应的
治安处罚,具体而言,将被处予五天至十天不等的居留时间,同时还可判
处罚款,金额通常不会超过五百元人民币;
一旦情节较为严重,则处以十天以上甚至十五天的居留时间,同时罚款金额有可能上升到一千元以下。
另外需强调的是,在评断相关行为时,我们关注的重点并不在于行为者是否实际掌控了该财物,而是更注重受害者对于财物
控制权的实质丧失。
因此,即便行为者看似无法直接控制财物流向,但只要受害者已经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同样符合"盗窃既遂"的认定标准,没有任何理由以"未遂"论之。
另外,当行为者出于盗窃其他财产的目的,选择将
机动车用作
犯罪工具的情况下,被盗
机动车辆本身的价值应计算在盗窃数额之中,而如果行为者仅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盗用机动车,则应按照其实际
敲诈勒索或
侵犯隐私等
罪名进行
数罪并罚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