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规模地震所引起的建筑物损毁无疑属于自然灾害之一,任何人或
法人均无需担负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国家以及各地的地方行政机关有义务为受到地震影响的民众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以协助他们完成建筑的重新建设或者修复工作。
如果遇到的仅仅是一般的地震,导致房屋有所损害,那么需要具体考虑到损害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对策。
对于那些年久失修、已经危及生命安全的破旧住宅楼倒塌,相关损失则只能由居民自行承担;
而对于新建的房屋而言,若在
还贷期间遭遇此种灾难,则需参照
购房当时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待,因为一般
不可抗力在商业合同中的规定下是不做
赔偿的。
如果此前投保家庭财产家庭房屋等相关险种,保险公司应依法作出理赔。
因为保险公司同样受到了国家法律的保护。
即使面对如此规模的天灾,最终解决问题的责任往往仍然落在国家头上。《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