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
遗嘱须具备两种必备要素,即遗嘱人需具有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遗嘱内容必须合乎法律规定。
以下四点构成了有效遗嘱应当满足的基本要求:
首先,遗嘱人必须拥有充分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遗嘱人在立下遗嘱时,所表现出的意图必须出自其真实意愿;
再次,遗嘱人对于遗嘱中拟定处置的财产所有权益必须是确实存在并属于可被处分的范围之内;
最后,遗嘱的内容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受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伦理道德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
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
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