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
交强险可以拒绝
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以下八种情况属于交强险不予理赔范围:
1.驾驶人员尚未获得正式合法的驾驶资格;
2.驾驶人员处于酒精中毒状态并参与道路交通活动;
3.被保险车辆在被
盗窃或
抢劫过程中受到损害;
4.
被保险人故意酿成的
交通事故;
5.由于受害者自身严重
违法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
6.被保险人本身所有的财物与所驾车辆之上的财产蒙受的损害;
7.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从而导致受害者商业经营停止、电力供应断续、汽车无法行驶、生产过程暂停、通讯讯号中断、信息资料丢失、电压产生波动等一系列损失,以及受害者财产因其市场价格变动而引起的经济贬值;
8.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所产生的
仲裁费用、
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这些均不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