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解除同居关系的事宜,
当事人通常无法向对方提出补偿请求。
针对此类情况,法院传统看法并不主张对
同居关系予以保护,因此在解除同居关系之际,即使其中一方试图向另一方索要
赔偿,也往往得不到法律支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
同居期间双方存在其他权益收到损害的情形,例如隐私权、
财产权等,那么受害方自然有权向加害方提出赔偿。
但这种情况下的赔偿请求与我们上面讨论的因解除同居关系而要求对方给付的赔偿并非同性质。
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问题,需指出的是,从法律视角来看,通常情况下不宜向人
民法院寻求对此类关系的解除。
此乃因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若当事人仅请求解散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受理标的案件;
早已受理的案件,应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然而,就当事人因同居期间产生的
财产分割或
子女抚养等引发的
纠纷案件,只要案情合理,人民法院理应予以受理。
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是原告按照法定程序,将
起诉状以及相关的各类
证据材料
递交给人民法院;
其次是人民法院接纳了原告提交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后,会展开详细审查,只有满足条件者,才得以进入
立案环节;
接下来法院会将原告的
起诉书副本传送给被告方面;
然后被告会在限期内作出书面答辩;
之后便是正式开始审理阶段;
最后是法院根据审判结果做出相应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