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交通管理相关机构对交通
意外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需要遵循的期限规定为十天。
此项期限由医疗救治工作的终止之日起算。
若被涉及
当事人因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则需自鉴定
伤残等级之日起另作计费。
如出现当事人身故情况,则该项期限以办理丧葬仪式相关事宜的完成之日为准。
至于涉及
财产损失方面的争议,则以确定实际损失的那一刻作为期限起始点。《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