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
劳动纠纷的解决,申请人只需向工作所在地或雇主单位所在地的劳动
仲裁机构提出相关申请即可完成。
在进行劳动仲裁的过程中,申请人需向劳动仲裁部门
递交以下材料:
详细完整的
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
身份证明文件、被诉主体单位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资料以及相关
证据的材料清单及其对应的解释说明。
鉴于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限长达一年之久,故而申请人应当抓紧时间,做到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申请人如欲
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一份
书面形式的仲裁申请,且数量应满足
被申请人人数的要求,需按比例提交相应的副本。
仲裁申请书上须注明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一)
劳动者的个人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目前的职业、所在工作单位以及居住地址等;
此外还有用人单位的信息,如
公司名称、总部所在地,以及
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职务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期望通过仲裁获得什么利益和原因陈述;
(三)详细列出所有证据和证据来源,包括
证人姓名和其联系方式。
若申请人面临书写仲裁申请困难的问题,其实也可以选择口头提出申请,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会接收该申请,并将其记录在案,同时告知相关方。
自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当日起算,如果五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标准,仲裁委员会将会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有关事项;
反之,如果认为不符合受理标准,仲裁委员会则会形成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以及依据。
倘若对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是
逾期仍然没有做出决定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就此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