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无偿代驾行为,可视为
提供劳务之范畴进行处理,即采用帮工协议模式处理相关事宜。
通常情况下,
主要责任应归属于车辆所有方,然而在代驾人员出现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亦需承担相应的
连带责任。
二、至于雇人代驾,应视其为雇佣契约关系来处理。
若不幸
发生交通事故,除了依据车辆所有人为其所投险种的范围内,由保险机构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之外,剩余的赔付款项则一般由车主个人承担。
然而,若是代驾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他人财物受损,应负有连带
赔偿责任。
三、对于来自公司的代驾,应遵循委托关系来处理此事。
在事前,车主已与代驾公司签订关于代驾服务的书面合同,双方之间实质上构成了一种
委托合同的
法律关系。
如若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首先依照
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承
担保险责任;
若保险金额仍无法弥补损失之余,则由代驾公司承担剩下的
赔偿职责。
四、
消费者在酒店享用餐饮等服务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代驾服务。
在这种情形下,酒店代驾行为便与消费合同密切关联。
若此类代驾过程中出现
交通事故,显示出酒店并未能履行确保消费者安全抵达目的地之义务,从而违背了当初所订之
合同条款,因此,由酒店承担保险赔款未足额部分的赔偿责任便顺理成章。《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
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
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