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男方家长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给予男方的现金或实物财产,在
离婚之际该等财物如何进行分割,我们可以划分成以下几种情形来予以阐述:
首先,如果是男方家长在举行婚礼之前就已经将财产赠送给男方。
那么在宣布解除夫妻关系之时,这些财产不需要列入
财产分割之列,可被视为男方的个人财物;
其次,如果男方家长在
结婚之后所
赠予的财产。
除非
赠与人明确表示这仅属于某一方所有,否则它们将被理解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也即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这些财物将被均分为各自所属的那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