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存在过失行为的
当事人仍享有婚姻解除之诉的权利,但判定是否符合
离婚条件及作出最终判决的核心在于夫妻感情确实已然破裂。
只要达到了这一界定标准,那么无论离婚请求由何方首先提起,法院均需予以许可。
对于存在过失行为的一方,其依然拥有
提出离婚之权,这属于个人特有的权利,同时也得到了法律的强有力保护。
在处理
财产分配问题上,过失方可能需要承受一些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