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且被相关机构鉴定为
工伤,首要任务便是判定
伤残等级。
基于伤残等级评估
赔偿额,随后便需与雇主商议赔偿事宜。
若未能达成共识,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
诉讼请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旦确认为工伤,依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
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可获得以下补偿:
1.若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为工伤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则需支付工伤职工停工期内
工资以及
伤残员工每月享有之
伤残津贴,以及职工离职之时发放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
2.若用人单位疏忽未曾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弥补工伤职工支出上的损失,用人单位仍需负担由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所有赔偿项目;
概括而言,这些支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工伤医疗费及康复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非统筹地区就医产生的交通与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辅助设备费用(如残疾人使用)、生活
护理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津贴,以及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
3.若用人单位从
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都未替
劳动者向
社保部门申请
工伤认定,那么在此期限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仍然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