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如若双方都负有责任,那么在
医疗损害方面的
赔偿将会由双方共同承当。
然而,在《
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责任大小后,有关赔偿事宜可依照此责任比例进行自行磋商。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医疗
损害赔偿的裁定将基于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药单、住院费用等收据,参照
病历报告及诊断证明等丰富充足的
证据来加以确定。
赔偿金支付方如对于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在疑虑,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关于医疗损害
赔偿金额,将根据审判
一审结束之前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
器官功能恢复及训练所需的康复费用、适当的整形费用以及其他尚需进一步治疗的费用,赔偿请求权方可等待实际产生后再行提
起诉讼。
但是,如果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明确显示必定会产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与已发生的
医疗费合并作为赔偿项目一并审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