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一自然人实施诈骗行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3,000元至10,000元的损害时,将被判定为情节较轻的诈骗罪行;
而当其造成的公私
财产损害超过30,000元至100,000元时,便会被判定为更为严重的诈骗罪行。
然而,令人瞩目的是,若一个自然人故意通过诈骗行为破坏公私财产总额超过500,000元,那么他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诈骗罪犯,这也是对诈骗
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重要认定标准之一,但并未局限于此。
在此之前,如果一个自然人所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害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且还具备以下任意一种特征,都应当被认定为情节尤其严重:
(1)诈骗团伙的头目或在共同
诈骗犯罪中承担
主要责任的罪犯;
(2)习惯性实施诈骗行为或
流窜作案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罪犯;
(3)恶意骗取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急切所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其正常生产运营甚至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罪犯;
(4)非法获取、使用救援物质,扶贫资金,防汛物资及优待金等对社会公共资源造成重大破坏的罪犯;
(5)肆意挥霍所得
赃款,使诈骗得来的财富无法偿还受害者的罪犯;
(6)利用获得的赃款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罪犯;
(7)曾因诈骗罪受到过
刑事制裁且服刑完毕的罪犯;
(8)采取
诈骗手段致使
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罪犯;
以及(9)存在其他严
重犯罪情节的
犯罪嫌疑人。《
刑法》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
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