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犯罪嫌疑人具有端正且积极的认罪态度,这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是可以适当减轻
刑罚的
量刑情节之一,而并非不可或缺的必须从轻判决的
量刑标准。
对于是否选择对其进行轻判,还需要兼顾到
犯罪的本质属性、实施方式以及所造成的伤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予以全面评估和考量。
其次,已经获得
减刑的罪犯,实际上所要服刑的时间长度不能小于以下规定的期限:
1、针对那些被判决束缚自由和剥夺部分权利的
管制、
拘留或者
有期徒刑犯人,他们所需承担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2、对于那些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短于十三年;
3、至于那些因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并因此被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者,
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短于二十五年,若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则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短于二十年。《刑法》第七十八条
【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