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尽管虚拟财产尚未得到明确认可,但对于合法途径获取的虚拟资产,法律也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由此可见,从他人手中
窃取游戏账号无疑属于典型的
盗窃犯罪行为。
我们需要理解的是,网络游戏用户在虚拟世界中的付出不仅包含时间投入,还涵盖了智力成果,使得这些虚拟资产具备了一定程度的现实价值;
而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均是以实际货币为代价交换而来,本质上与传统实体财产并无二致。
因此,将这种盗窃行为归入盗窃罪范畴,并判处相应
刑罚是合理且必要的。
在此次事件中,汪某和蔡某显然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实行了秘密窃取公私财富的行动,
涉案金额达到了较大规模,已然触犯了盗窃罪相关
法规,必须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2.《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指出,当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到三千元之间、三万元到十万元之间以及三十万元到五十万元之间时,应当分别被视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大无比”之种情况。
各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以上所述的额度范围之内,设定当地具体执行的量化指标,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后方能生效。
盗窃罪,通常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不公开的方式侵吞公私财务金额较大或屡次实施此类行为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
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