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用乃指受害者在遭受
人身损害事故之后所必须承受的医学检查、治疗以及康复训练所需的相应经济负担。
2、
误工费则源于受害者在遭受伤害直至完全恢复健康这一期间(亦即误工时间范畴),由于无法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或是进行劳动生产而丧失或削减的工作性收入的补偿费用。
这里的固定收入需具备可行合法的
证据支持。
同时,该固定收入必须事实发生确实减少给受害者造成损失。
若
受害人在受损害后,其任职单位未对其经济收益实施扣发或未全额扣发,那么对应的误工费便应该不予
赔偿或给予较低的标准赔偿。
3、
护理费则聚焦于受害者在遭受
人身伤害以至于生活自理能力受限,需要他人提供照料服务所支付的相关经济支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