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以下列任何房地产均不得进行交易:
首先,通过出让方式获取
土地使用权限,但却并不满足该法第三十九条所列诸多严格要求者;
其次,司法机关及
行政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裁决并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对房地
产权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
再者,法律或行政规范明文规定予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再次,共有房地产内,若未经其他共有人以
书面形式明确同意,亦不得进行转让;
接下来,对于权属存在争议且尚未依法进行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最后,法律以及
行政法规明确禁止进行转让的其他各类情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
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