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乃指
行为人之所以采取此种手段,其动机无非是为了勒索钱财以及其他不法利益,而使用
胁迫、强制等手段来强行控制
被害人作为人质。
当行为人将
绑架人质这一行为圆满完成时,便视作已经构成
犯罪既遂;
在此之后,倘若行为人选择主动放弃进一步的
犯罪行为,并且进行释放人质的动作,那无疑是在既遂以后所采取的一系列弥补过失之举。
从事绑架罪行为的犯案者,若其
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将被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刑事责任。
然而,倘若行为人在成功绑架他人之后,选择自动放弃继续进行犯罪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应视为情节较为轻微的范畴,从而得以适用于上述条款进行相应的
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