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患者签订和解协议书。
当
医疗纠纷出现时,患者及医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恪守诚信的原則,通过深入讨论协商,共同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和解协定。
对于此类达成的和解协议,其
法律效力应当获得最高程度的认可和肯定。
2.卫生
行政部门出具调解意见。
当
医疗机构被确认为存在
医疗过失行为时,该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
当事人的恳求,依法启动对这起医疗过失争议事件的调解工作。
经过调解,若双方达成
赔偿金额的共识,即应当以
书面形式制定调解书,并且双方均有义务履行执行;
反之,如果在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或调解结束之后任何一方选择反悔,卫生行政部门将不会再对该事务进行进一步的调解工作。
3.当事人提
起诉讼前的
司法鉴定。
在正式诉诸法律途径之前,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委托
医疗事故鉴定或是医疗过失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鉴定通常由业内知名的医学会负责,而医疗过失鉴定则一般由司法鉴定中心承担。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进行相关鉴定并非医疗纠纷
诉讼的必须且前置的程序步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
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
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
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