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与
建设单位依据相关规范及准则,向被
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者支付多种形式的补偿款,具体包括:
(1)房屋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用以弥补因
拆迁而对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造成的损失,此费用将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其折旧状况划分为不同档次,并以每平方米单价进行核算;
(2)周转补偿费用,以弥补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所上或自行寻找临时住处产生的不便、困扰,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数每月定额发放补贴;
以及(3)奖励性补偿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拒绝接受拆迁单位提供的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个指标,本地区人民政府将会根据当地的实际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有关
法规政策来进行明确界定,各拆除与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这
一审批规定,不能擅自更变。《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