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罪犯归案后能够举报揭发其他人的
犯罪行为,涵盖了在
共同犯罪案件中勇于揭示同伙所涉及的除共谋罪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并且经过核实确认属实;
提供其他
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所急需的关键线索,同样也需要经过严谨核实确定其真实性;
在
犯罪事件发生时,挺身而出阻止他人犯罪行为;
协助司法机构缉拿其他逃亡在逃的
犯罪嫌疑人(包括同伙);
具有其他任何对于国家和社会发展有益的杰出表现。
而
重大立功则包含以下六种情形:
(1)面对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时,勇敢地加以制止;
(2)敢于向狱内或狱外揭露重大犯罪活动,同时经过详尽核查验证确实无误;
(3)在科技创新或重大技术变革领域取得显著成果;
(4)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舍生取义,英勇救人;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
安全事故过程中,表现出色;
以及(6)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