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
医疗事故导致肠穿孔而需补偿的案例,
医疗机构通常需要为此负责并
赔偿相应的金额。
关于这笔
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建议由
当事人双方通过充分协商予以明确。
若协商成功,则可依约履行付款责任。
然而,如协商未能取得共识,便可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现场判决,并依据判决结果进行赔偿。
在这种情境下,医疗事故视为治疗完成后,经过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伤者受损程度以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
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的评估和原因等级的判定。
医疗事故即指医疗机构的主要业务医务工作者由于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的
法规模范、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以及诊疗护理规程、流程,在接受诊治、输送病患、记录、检测、护理治疗、医疗保健等活动过程中,没有达到应具备的能力和水平或者采用不当措施、不积极应对、拖延治疗时间、信息告知失误,误诊漏诊、恶意操作、
虚假宣传等恶劣手段,最终导致患者智能、体能方面遭受不应有的损害或者错过治疗良机,加重病情乃至死亡,引发生命
财产损失增加的现象。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如下:
一是医疗事故的参与方为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
二是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触犯了医疗卫生管理、法规、临床实践规则和护理标准、程序;
三是在医疗保健过程中存在重大主观过失的医疗事故的
直接责任者四是患者接受了伤害性的后果五是医疗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