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受审查对象涉及到的
刑法罪名的辩护中,是否可进行无罪辩护,将依据案件审理情况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在
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方以及他们的
辩护律师(被告方可自行选择
律师,辩护律师仅能提供法律方面的充分建议或分析意见)有权根据案情选择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辩护主张。
无罪辩护则是被告方及其
代理律师在法庭审判阶段,为被告人提出来的无罪理由进行辩护的策略,这种辩护结果可能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
第一种是
公诉机关的观点获得了法院的认可与采纳,被告人因此被判决有罪;
另一种则是被告人的辩护成功,被判处无罪。
关于“
帮信”罪名的构成要素,有几个方面需要关注:
首先,从
犯罪主体的角度看,“帮信”罪的行使主体为一般主体,这意味着凡是达到法定年龄16岁以上的人均有资格成为该罪责的主体。
其次,在主观行为上,必须是出于故意而为之,也就是说,
行为人应当明确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并且对此心存清楚认识。
再次,此项
犯罪的客体为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整体管理秩序,任何对这种秩序的侵犯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最后,从客观行为层面来看,此类犯罪往往表现为行为人为信息网络中的
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
情节严重者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条款,何为“情节严重”的界定主要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活动,但仍然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多方面帮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