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据和
欠条皆被视为具有法律保护效力的文件。
两者之间依然有所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借据主要用于证实借款行为存在的
借贷关系,起到证明作用;
相比之下,欠条则是对欠款事实的记载与确认,从而反应出一种
债务关系的存在。
其次,借据之所以能够存在,其直接原因源于特定的借款行为发生;
但是,欠条产生的原因却是错综复杂的,既可能源自各类真实的事件,比如因商品交易产生的欠款,由劳动服务引发的欠款,或是由企业
承包引发的欠款,甚至还包括因为
损害赔偿等其他各种因素而引发的欠款等。
再次,若借据或欠条并未标注出明确的还款日期,那么关于它们的
诉讼实效期的起算点也将各不相同。
然而,若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据以及欠条,那么对于这两种文件的
诉讼时效期而言,其规定是统一的;
至于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据以及欠条,情况则有所不同。
就借据而言,如果其履行期限尚不明朗,那么
债务人可以选择随时向
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相应地,
诉讼时效期间即是从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次日本着时间顺序进行计算。
特别要指出的是,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来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出具欠条之日次日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