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男性身前所有之财产在
离异之后自动被视为其个人资产,然而若夫妻之间曾对这些财产做出特殊约定,则不受上述约束。
也就是说,
婚前财产被视为该方的私有财产,并不会因为
结婚就转变为夫妇
共有财产。
因此,这些资产在
离婚后仍然属于个人,除非双方已有特别约定,将该财产视为共有的。
关于共有财产,法律规定应包含以下几类:
一是收入,即
工资、奖金及劳务报酬;
二是在经营和投资方面的收益;
三是
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
四是在
继承或接受赠与过程中所获取的财产(但须排除第1063条第3款所规定的情况);
五是其他理应归属于夫妇共享的财产。
专属个人的财产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夫妇一方在婚前所拥有之财产;
二是当某一方在人身受到伤害时取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是
遗嘱或
赠与合同里明确指出仅归属某一方的财产;
四是专用于某一方生活的物品;
五是其他在法律上规定应该属于某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