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乃表述
债权债务关系之书面凭据,通常由
债务人亲自书写并加盖印章,以示债务人为借据所载金额之
债权人负有偿债责任。
然而并非所有借据皆具备
法律效力。
书写借据时需特别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须确保借贷协议中明确写出
出借人和
借款人的完整姓名和相关信息;
实际生活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关系可能较为紧密甚至存在亲属关系,因此在借款时务必将借款人的全名准确无误地记载下来,以防止在借款人最终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且出借人决定向法院提
起诉讼时,由于债权、债务人的具体情况不清而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困境。
其次,在借款时务必设定合理的还款期限,如若借款人
逾期仍未偿还借款,则出借人应于借款到期之日起的两年内积极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
最后,对于借款期间双方约定的利率问题,实践中有许多债权人误以为民间借款不可取得利息,故而仅在口头上达成利率协议而未体现在正式的借据当中。
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在国家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四倍的范围内自由协商确定月息或年息。《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