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主张举债为夫妻两方之共同经营行为,原告通常须有足够
证据证明此行为双方均已知晓,而且确属一同经营管理。
这其中包括在
债务发生期内家庭曾购置重大资产或存在巨额支出现象,而夫妻二人却难以提供有效解释及说明其资金来源;
或者举债主要用于夫妻二者共同参与的投资营运活动当中;
另外还有在债务产生时尽管是负债人为单方面进行的投资与经营行为,但是其配偶却从中分享到相关利益,这些情况皆可能被视为共同经营。
因此,只要具备以上这些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即可被认定为双方共同经营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