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在
离婚后的不同时期,因各种原因导致的一方或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或者
抚养能力产生了显著的变化时,均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改变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归属问题。
通常情况下,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需要事先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不得不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
这种形式的法律
诉讼可以由
当事人自行提起,也可以由法院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裁决。《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