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关于
婚姻家庭篇章明确指出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退还
彩礼的要求:
第一种是双方未能按照法律
法规进行
结婚登记手续;
第二种则为虽然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却未实现共同生活;
第三种情况则为在婚前给予的彩礼使赠与者的生活陷入经济困境。
同时,也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彩礼将会被视为无需返还:
首先,
结婚且
同居的夫妻;
其次,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已同居超过两年以上的情侣;
再次,在虽未完成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同居期间成功生育的夫妇;
接着,接收的彩礼确实已经直接或间接运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中的夫妻;
最后,在婚约
有效期内,缔结婚姻关系的
当事人不幸离世。《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