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与
离婚存在显著区分。
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谁享有提
起诉讼的权利有所不同。
离婚诉讼仅能由婚姻关系的各方
当事人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提出;
此外,离婚请求权的行使具有专属于婚姻当事人自身的特性,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不得进行干预和干涉。
相较之下,无论是男女两方当事人、涉及利益相关者还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有权机构,皆具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资格。
其次,两种行为的
法律效力及其实效性亦无法等同。
离婚原则上应自相应婚姻关系解除的那一天开始生效。
然而,无效婚姻却自始无效,这意味着从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之日起,婚姻就已经无效了,对此种婚姻关系的宣告无效将追溯至过去。
最后,导致两者产生的原因亦各异。
离婚的根源往往发生在婚姻关系确立后,乃是基于夫妻间真实感情的破裂所致。
而无效婚姻的出现则源于违背
结婚的法定条件,
违法行为已然构成既定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