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盗窃公私财物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条文,有着明确的界定标准。
如若
涉案金额在人民币1000到3000元之间,那么便可被视为已触及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而对于具体的数量限制,则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
民法院与检察院进行严谨的科学评估,可以结合本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治安状况,在法律所规定的一
定金额范围之内,确定出本地区实际执行的精确数额标准,最终需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可生效。
该
犯罪行为以
非法侵占他人财物作为主要特征,其涉及的涉案金额要求达到较大程度,甚至可能出现
多次盗窃、
入室盗窃、携带着
凶器进行盗窃等严重情况。
此类犯罪行为构成要素的核心在于:
盗窃他人持有且价值较高的财物,或是多次进行盗窃。
当涉及到入户行窃、携带凶器盗窃及
扒窃时,均可理解为特殊形式的盗窃行为。
盗窃行为的实施必须针对他人所持有的财物,不仅涵盖传统意义上的实体物品,还包括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收益。
只有满足一定
盗窃金额标准,或者频繁发生此类行为,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
盗窃罪。
至于前述第一种行为方式,我们可称之为常规性的普通盗窃;
至于后四类行为方式,皆被视作有别于一般的特殊盗窃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
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