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子女的探望权,完全可以出于自愿而选择放弃。
探望权乃亲生父母依法所享有的权益之一,既然是权益,自有权予以选择是否行使。
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方式与时间,皆可以由双方
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
若协商无果,则可诉诸人
民法院,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