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关系之后,
当事人仍有权诉至法庭以求公平分配财产。
关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可通过双方自愿协商来解决;
而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应由人
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实际情况,遵循确保未成年子女、女方以及未实施过不道德行为一方的利益得到适当维护的原则进行裁决。
同时,法院也应对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配偶所拥有的权益加以保障,按规定应当受到保护。
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合法获得的以下财产属于
共有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
(1)薪资、奖金以及各种形式的
劳动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活动产生的回报;
(3)
知识产权带来的增值;
(4)被
继承人或接受赠与者所遗留的财产,但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5)其他需要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此基础上,夫妻对以上所有共有财产具有同等的处置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