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确规定
担保人需承担连带之责的合同中,若
债务人未履行
债务义务,那么
债权人有权直接追究担保人作出相应偿还;
然而,关于
担保的具体范畴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条款并未做详尽说明,那么该范畴将包含
主债权及其产生的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
当双方在保障合同中明确约定保
证人与债务人应对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即为所谓“
连带责任保证”。
在此情况下,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出现了
当事人预先约定的特定状况时,债权人具有双重权利来主张其权益,既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亦能请求担保人在其所
保证的范围内提供
保证责任。
此外,对于最高额
抵押所涉及的担保范畴,除了包含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外,如果当事人有其他特别约定,应以其约定为准。
在此类“连带责任保证”之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均作为
连带责任人存在,因此无论是债权人还是
借款人,均无法就对方要求偿还债务行为提出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