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理论上,
软件著作权的核准无需寻求特别申请,然而,此权利的确立时期却取决于诸多因素且难以精确估计,通常来说,这一流程可能会花费约三个月多的时间,但具体耗时结果会因多种因素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明确指出,对于中国公民或持有相关授权的
法人以及其他实体,无论软件的发布与否,均按照该条例赋予他们软件的
著作权。
然而,倘若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所开发的软件,未经在中国境内发布便已获得了初始的版权,那么照样可以享受作为
著作权人应有的权益。
另外,第七条也明确,任何软件的著作权人都有资格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监管部门指定的软件登记机构提交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证书。
这种证书是对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至于参与软件登记的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费用问题,该
法规亦有所提及,即软件登记所必须承担的费用应该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此外,关于费用的具体标准则是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公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
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