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责成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制定、执行及管理工作。
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依此编制实施。
为确保
合理使用与保护土地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总量必须严格遵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规定的控制指标,同时,耕地的保有量也应不低于同样在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所设定的控制性指标。
对于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人民政府来说,其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总量不会减少。
我国已形成严密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以
保证各项开发、保护、建设活动都能遵循生态优先原则,以绿色、可持续发展为核心理念,科学有序地整合生态、农业、城镇等各具特色的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的结构和布局,旨在提升国土空间的开发质量和效率。
经过依法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将成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根本依据。
一旦全国性的国土空间规划已经完成,就无需再另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